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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苏昆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事故发生后,原告房*被送往昆山一院治疗,于6月26日出院,共住院37天,产生救护车费650元、住院医疗费217215.72元、专家会诊费10000元,共计227865.72元,其中由房*支付150650元,由紫金保险支付31848.63元(该部分未包含在原告诉请中),尚欠昆山一院住院医疗费45367.09元未支付。此外,房*购买外购药花费111968.6元,房*另提供一张2017年6月19日的护理费发票,载明服��名称护理费,数量3,金额480元。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院院长。 关于损失部分,本院认定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房*,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律师其它个人站:4、护理费。房*在昆山一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共住院55天,其中3天聘请护工照顾,发生护理费480元,有护理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其余52天,本院结合原告房*的病情,确有护理需要,现原告房*主张按照1人护理、120元/天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产生护理费6240元,故本院认定护理费为6720元。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的护理费,经典BT传奇,因在该院的治疗尚未结束,本院暂不处理,等治疗完毕后,原告房*可另行主张。 四、驳回原告房*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