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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遇纠经典传奇游戏纷用好'法宝'来护身

时间:2021-07-25 22:37来源:haiwon.com.cn 作者:精品传奇 点击: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扶持“三农”的政策力度,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因为土地的增值,以前土地发包、流转以及征地补偿费分配中不规范、不完备的行为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如原本弃耕或不

  点评:一般来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体现,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遇到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法院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出现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事变更”,造成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法院就应当解除或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李某以前种地不赚钱甚至亏本,便将土地转包托付给邻居耕种照管,并支付一些“托管”费用是公平合理的。但现在,随着一系列富农、兴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种地的效益不断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李某继续履行合同,给付邻居“托管费”,显然对李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恰当的。

  赵某高中毕业后在家务农,结果干了几年不但没有赚到钱,还要交纳各种税费。2002年春节刚过,赵某便携妻带子弃耕撂荒,南下深圳打工。2005年以来,中央落实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在外饱受漂泊之苦的赵某听说后,就想回到家中继续经营承包地。但回村后,当他向村委会要求继续耕种土地时,村委会却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为由予以拒绝。几经协商后双方都没有达成共识,赵某于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其原先的承包地。经过庭审,法院最后支持了小赵的诉求。

  案例:因弃耕而转包他人的土地能要回吗?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扶持“三农”的政策力度,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因为土地的增值,以前土地发包、流转以及征地补偿费分配中不规范、不完备的行为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如原本弃耕或不要耕地的农民重新要地耕种,原先无偿转给其他承包户代耕的农民纷纷收回土地,或自己种植或要求增加租金,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等等。政策的变迁,土地效益的大幅增值,引发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诸多纠纷。2005年9月1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正式实施,为解决农民朋友普遍关注的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转费”后,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流转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流转费”是分期支付的,“他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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