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骨灰传奇 >

佳讯飞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的重组问询函》涉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02-28 12:14来源:haiwon.com.cn 作者:精品传奇 点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涉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二一七年二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涉及相关问题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涉及相关问题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讯飞鸿”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六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捷科技”或者“标的公司”)55.13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佳讯飞鸿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佳讯飞鸿的委托,担任佳讯飞鸿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佳讯飞鸿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草案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共持有标的公司85.13%股权。请 解释说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未购买杨素兰持有的标的公司14.87%股权的原因, 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纠纷或诉讼,剩余股权是否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函第5 项问题) 回复: 1.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未购买杨素兰持有的标的公司14.868%股权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未购买杨素兰所持六捷科技14.868% 股权的主要原因系双方就交易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杨素兰表示不转让其所持六捷科技股权。杨素兰于2017年1月出具《确认函》,确认系因个人原因不参与本次交易。因此,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购买六捷科技全部股权。 2. 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纠纷或诉讼 经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等网站进行查询,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针对六捷科技现有股东所持股权而提起的诉讼。 王义平、安志{、范莉娅于2017年1月分别出具了《关于拟转让资产权属 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本人所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本人已向六捷科技履行了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本人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本人所持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赔偿佳讯飞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2017年2月,杨素兰出具《确认函》,确认“自本人持有上述股权之日截至 本确认函出具之日,并不存在就本人所持六捷科技的股权而提起的诉讼、仲裁,本人未收到任何以书面、电子邮件、口头等任何形式对本人所持六捷科技股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六捷科技也未收到任何限制本人股东权利或对本人所持股权进行权利主张的文件、法律文书。综上,截止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六捷科技14.868%股权并不存在任何纠纷。” 2017年2月,六捷科技出具《确认函》,确认“截止本确认函出具之日,并 不存在就六捷科技现有股东所持股权而提起的诉讼、仲裁,六捷科技也未收到任何限制本公司现有股东之权利或就本公司现有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提出权利主张的文件、法律文书。” 3. 剩余股权是否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杨素兰所持六捷科技剩余股权并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杨素兰持有六捷科技剩余股权比例为 14.868%,持股比例较低,无法 对六捷科技经营及财务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并且,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及六捷科技《公司章程》的约定,六捷科技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杨素兰所持六捷科技股权比例未达到总股比的三分之一,其对六捷科技重大事项也并没有实质性的否决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六捷科技85.132%股权,杨素兰持股比例较低,无法对上述事宜以及六捷科技经营及财务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2)最近三年,杨素兰未在六捷科技及其他机构任职,并未参与六捷科技的经营活动以及任何业务工作,杨素兰对六捷科技的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 (3)杨素兰与六捷科技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并且,杨素兰除持有硕达科技少数股权外,无任何其他对外投资,由于硕达科技将于近期启动注销程序,故杨素兰与六捷科技及上市公司之间也将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4.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未购买六捷科技全部股权的主要原因为杨素兰与上述公司就交易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杨素兰表示不转让所持六捷科技股权。 (2)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网站的查询信息、六捷科技及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并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纠纷或诉讼。 (3)根据杨素兰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最近三年的工作任职情况以及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剩余股权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草案显示,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标的公司曾发生三次股权转 让,分别为:2015年11月,标的公司股东蒋文怡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9%股 权转让给其母亲杨素兰;2015年12月,标的公司股东丁建文将其持有的标的公 司14%股权转让给其配偶范莉娅;2016年2月,标的公司股东硕达科技的股东 陈乐、韩娟、刘晓雯分别将其持有的10%、1%、5%硕达科技股权转让给安志 {。请解释说明下列事项: (1)请解释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权利瑕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2)请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问询函第6项问题) 回复: 1. 请解释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权利瑕疵,是否 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1)2015年11月,标的公司股东蒋文怡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9%股权转 让给其母亲杨素兰 2015年11月1日,标的公司股东蒋文怡与杨素兰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载明:蒋文怡将其持有的占六捷科技19%股权的190万(其中95万元为实缴出 资,95万元为认缴出资)以35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素兰。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权转让双方蒋文怡与杨素兰系母子关系,此次转让主要出于家庭财产安排的考虑。 根据蒋文怡以及杨素兰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股权转让为蒋文怡与杨素兰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对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蒋文怡将其持有的六捷科技股权转让给杨素兰后,不存在由杨素兰代蒋文怡持有六捷科技股权的安排或情形,也不存在杨素兰代第三方持有六捷科技股权的安排或情形。 (2)2015年12月,标的公司股东丁建文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4%股权转 让给其配偶范莉娅 2015年12月8日,标的公司股东丁建文与范莉娅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载明:丁建文将其持有的占六捷科技14%股权的140万(其中70万元为实缴出 资,70万元为认缴出资)以25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莉娅。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权转让双方丁建文与范莉娅系夫妻关系,此次转让主要出于家庭财产安排的考虑。 根据对丁建文、范莉娅的访谈,以及丁建文与范莉娅于2016年11月出具的 《确认函》,本次股权转让为丁建文及范莉娅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对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本次股权转让双方丁建文与范莉娅系夫妻关系,此次转让的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存在范莉娅代丁建文持有股权的行为。 (3)2016年2月,标的公司股东硕达科技的股东陈乐、韩娟、刘晓雯分别 将其持有的10%、5%、1%硕达科技股权转让给安志{ 硕达科技成立于2008年11月,原计划作为六捷科技开展业务的补充,主要 提供铁路通信安全监测产品的运行维护服务。硕达科技成立时,共有包括王义平、安志{在内的13名自然人股东,随着六捷科技业务的发展和人员的变动,硕达科技的部分股东逐步转让了其在硕达科技的出资额。 截至2016年1月,硕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义平 3.7 37% 2. 安志d 1.6 16% 3. 杨素兰 1.6 16% 4. 范莉娅 1.5 15% 5. 陈乐 1.0 10% 6. 韩娟 0.5 5% 7. 刘晓雯 0.1 1% 合计 10.0 100% 2016年2月29日,为了维持硕达科技及六捷科技的内部稳定性,并考虑到 后续可能的资本运作安排,硕达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陈乐、韩娟、刘晓雯将其各自持有的硕达科技10%、5%、1%股权转让给安志{,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日,陈乐、韩娟、刘晓雯分别与安志{签署《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各自持有的硕达科技全部出资额分别作价94.5万元、47.25万元、9.45万元转让给安志{。 此次股权转让后,硕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义平 3.70 37% 2. 安志{ 3.20 32% 3. 杨素兰 1.60 16% 4. 范莉娅 1.50 15% 合计 10.00 100% 根据陈乐、韩娟、刘晓雯三人于2016年11月分别出具的《确认函》,上述 股权转让为各股权转让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转让方对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且不存在由安志{代陈乐、韩娟、刘晓雯持有股权的行为。根据安志{出具的《确认函》,安志{所持的硕达科技股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也不存在代替他人持有硕达科技股权的安排或情形。 2. 请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存在明显差异 的原因。 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第九节/三/(二)最近三年进行的股权转让情况”中补充披露: 上述六捷科技股权转让价格如下: 转让出 转让价 对应作价 对应六捷 序 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资额 格 科技整体 号 (元/出资 估值 (万元) (万元) 额) (万元) 1. 2015年11月 蒋文怡 杨素兰 190.00 351.80 1.85 1,852.09 2. 2016年1月 丁建文 范莉娅 140.00 253.40 1.81 1,810.23 2015年11月股权转让双方蒋文怡与杨素兰系母子关系,此次转让主要出于 家庭财产安排的考虑,交易作价参考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个月末六捷科技的净资产(未经审计)确定。 2016年1月股权转让双方丁建文与范莉娅系夫妻关系,此次转让主要出于 家庭财产安排的考虑,交易作价参考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个月末六捷科技的净资产(未经审计)确定。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均为家庭内部转让,不以实现投资收益或者资产增值为目的,因此交易作价与本次交易不具有可比性。 上述硕达科技股权转让的作价情况、对应六捷科技100%股权的估值金额如 下: 转让硕达 转让硕达 对应作价 对应硕达科 对应六捷科 科技出资 转让方 受让方 科技价格 (元/出资 技整体估值 技整体估值 额 (万元) 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陈乐 1.0 94.50 韩娟 安志{ 0.5 47.25 94.50 945.00 6,750.00 刘晓雯 0.1 9.45 注:由于硕达科技自身的业务及资产规模较小,在计算六捷科技整体估值时假设硕达科技仅持有六捷科技公司股权,不考虑硕达科技自身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具体如下: (1)交易目的不同。2016年2月,为了维持硕达科技及六捷科技的内部稳 定性,并考虑到后续可能的资本运作安排,经硕达科技股东商议,陈乐、韩娟、刘晓雯将其各自持有的硕达科技全部出资额转让给安志{,交易作价为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六捷科技55.132%股权,系上市公司综合考虑六捷科技的技术能力、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拟与六捷科技开展合作,整合双方在市场、技术、产品及客户方面的资源,实现协同发展。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47元/出资额。因此,本次交易作价高于上述股权转让作价具有合理性。 (2)交易时点六捷科技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不同。上述股权转让发生于2016 年初,上述股权转让后,六捷科技的业绩持续提升,业务发展前景向好,2016年1-10月份营业收入达到5,570.88万元,净利润达到2,266.46万元,因此,本次交易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六捷科技100%股权作价47,000万元,故本次交易作价高于上述股权转让作价具有合理性。 (3)股权转让方承担的义务不同。2016年2月,陈乐、韩娟、刘晓雯转让 的是其各自持有的硕达科技股权,而非标的公司股权,均未对标的公司做出业绩承诺。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承诺六捷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业绩分别不低于3,050万元、3,950万元、4,700万元,由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进行了业绩承诺,因此本次交易作价高于上述股权转让作价具有合理性。 3.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标的公司曾发生三次股权转让,上述股 权转让均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权利瑕疵,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2)前两次股权转让均为家庭内部转让,不以实现投资收益或者资产增值为目的,因此交易作价与本次交易不具有可比性;第三次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主要系交易目的不同、交易时点六捷科技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不同、以及股权转让方承担的义务不同,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草案显示,标的公司完成2016年、2017年业绩承诺后,交易对方可以 分别解锁25%的股份(如果上述业绩承诺完成时新增股份上市未满12个月,则 需要待新增股份上市12个月后再办理股份解锁)。请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 及未来进程安排,对上述锁定期的表述予以完善。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函第7项问题)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对报告书相关章节“发行股份之锁定期”部分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王义平、安志{、范莉娅承诺:其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期满后,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按照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分三期解锁:六捷科技完成2016年、2017年业绩承诺后可以分别解锁25%的股份(如果上述业绩承诺完成时新增股份上市未满12个月,则需要待新增股份上市12个月后再办理股份解锁;如果新增股份上市满12个月时,六捷科技已经完成2016年和2017年业绩承诺,则可以一次性解锁50%的股份),六捷科技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后,可以解锁剩余50%的股份,但解锁后需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回收义务执行。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十一、交易完成后六捷科技的治理和运营”。 本所律师认为,网页版经典传奇,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及未来进程安排,对报告书相关章节“发行股份之锁定期”部分进行了修改,明确“六捷科技完成2016年、2017年业绩承诺后可以分别解锁25%的股份(如果上述业绩承诺完成时新增股份上市未满12个月,则需要待新增股份上市12个月后再办理股份解锁;如果新增股份上市满12个月时,六捷科技已经完成2016年和2017年业绩承诺,则可以一次性解锁50%的股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涉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魏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芳 2017年2月16日

(编辑:)
相关内容:
北京市新高考方案出炉!明最新
抵制不良游戏 拒绝盗版游戏 注意自我保护 谨防受骗上当 适度游戏益脑 沉迷游戏伤身 合理安排时间 享受健康生活
Copyright © 2005-2010 经典传奇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