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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节 PPP项目合同概述 如果项目公司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一定的期限(例如,200日),政府方有权依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主张提前终止该项目(关于终止的后果和处理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第一节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二、使用量付费 2014年12月30日 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者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 第九节 项目的维护 政府可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公司在不同期间提供不同的保函,常见的保函包括: 2. 相对于项目公司,政府对于项目设施或服务的需求更有控制力,并且政府决定承担需求风险。例如,在学校PPP项目中,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向各学校分配生源,其能够更好的管控学校设施的使用量,因此政府可基于学校设施的可用性向项目公司付款,而不考虑实际的学生人数。 市场测试机制主要适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的一些软性服务,如学校项目中的清洁、餐饮、安保服务等,通常对这类服务进行重新招标不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行。而对于一些关系到项目运行的核心服务(如医院项目中的医疗服务或学校项目中的教学服务等),如果重新进行招标,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正常运行或者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较大调整,则无法采用市场测试机制。 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签订的一系列重要合同可能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因此可能需要将这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项目公司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为能够履行上述义务,项目公司应在签署这些合同时即与相关合同方(如承包商或运营商)明确约定,在项目移交时同意项目公司将所涉合同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实践中,可转让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 (一) 前提条件的含义和作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险并不能覆盖项目的所有风险,对于具体项目涉及的具体风险而言,保险也并不一定是最适合的风险应对方式。此外,由于保险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领域,具体项目需要购买哪些保险还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保险方案,并参考专业保险顾问的意见。 在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尤其是将绩效作为付费依据之一的项目中,政府方和项目公司通常会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个详细的绩效监控方案,以确保项目公司能够达到合同要求的绩效标准。 (三) 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四) 政府对项目的优惠政策。 1. 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范围,包括应建设的工程范围、建设的标准以及完工时间和进度要求等; 依照我国法律,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除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法院不能对仲裁的裁决程序和裁决结果进行干预。 (3)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有限的监控(例如设定资质要求等); (二) 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维护保函。 (3)验收标准,包括验收程序、验收方法、验收标准; 3.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提供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 通常市场测试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期间; (二) 集中供暖。 (二)使用费如何设定? (3)项目审批风险(根据项目具体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担,也可能由项目公司承担,详见本章第四节);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在实施PPP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上述广义“法律”的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P项目合同中应体现政府采购(包括投资人选择和合同谈判)过程中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已确定的各项要求,例如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技术引进和本地化转移等要求。 在一些外国投资人参与的PPP项目中,可能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选择由相对中立的国际仲裁组织进行仲裁。我国《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仲裁,实践中也可以依据一些国际公约(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来处理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一、 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根据PPP项目的签约主体和具体情况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以下两种选择: (3)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一般的风险分配原则,该项条件通常应由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的一方负责满足,例如: 在一些供电、供气等能源类项目中,可能会设�Z“照付不议”的付费安排,即政府在项目合同中承诺一个最低采购量,如果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有关能源并且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形,不论政府是否需要采购有关能源,其均应按照上述最低采购量付费。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 第三章 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 在PPP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为PPP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PPP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一) 政府付费。 (二) 绩效付费的设置。 实践中,不同的PPP项目合同对于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可能不同,通常包括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加列举式三种,其中概括加列举式在PPP项目合同中更为常见。通过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加明确构成违约事件的情形,从而避免双方在违约事件认定时产生争议。为此,在PPP项目合同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双方应对哪些事项构成违约事件进行认真判别,并尽可能地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分别设�Z独立的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并规定运营期间为自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的一个固定期限。 2. 公用设施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为了确保“股权变更”范围能够全面地涵盖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股权变更,PPP项目合同中往往还会增加一个关于股权变更范围的“兜底性条款”,即“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事项”。 政府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仅在检查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约情况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等等。 (一) 一般原则。 第七节 项目的建设 电价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基于公式调整机制和协商调整机制两种。 一、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 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适当的绩效标准。设定绩效标准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在订立PPP项目合同时,双方会根据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商业特性约定开始运营的条件,以确定开始运营及付费的时间点。常见的条件包括: (一) 项目维护责任。 第二十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 定价和调价机制。 (一)项目是否适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 (3)项目资产的技术生命周期; PPP项目合同中有关项目融资的规定,不一定会规定在同一条款中,有可能散见在不同条款项下,通常包括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融资方权利以及再融资等内容。 公用设施通常是指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有时也包括通信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项目普遍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性、政府监管严、价格弹性较小等特点,但不同的公用设施项目也具有不同的特性。下文将重点阐述公用设施项目中一些特别的条款和机制。 政府方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计审批程序的义务。 (五)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法律变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PPP项目合同中,法律变更通常会被定义为在PPP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一、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一) 签署时间及签署主体信息。 (四) 污水处理。 第十九节 项目的移交 对项目公司而言,在多数PPP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只有项目开始运营后才能开始获得付费。因此,项目尽早开始运营,意味着项目公司可以尽早、尽可能长时间的获得收入。 二、 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1)在投标阶段是否已经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其他的保函;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明确约定项目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