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大竹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六、大竹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大竹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在大竹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由大竹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中要明确镇执法中队的执法范围,明确执法中队与当地镇政府的关系。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县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情况。 (八)行使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你市《关于在大竹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达市府〔2010〕14号)和《关于大竹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达市府〔2011〕3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大竹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向庙坝镇、石河镇、周家镇、石桥铺镇、清河镇、杨家镇、石子镇、观音镇、文星镇和清水镇延伸,由县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该镇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名称为大竹县行政执法局镇执法中队。大竹县人民政府可先在10个镇中选取1/3开展延伸试点工作,有经验后再逐步展开。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十)履行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大竹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大竹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大竹县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其具体机构设置应当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大竹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县政府机构总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大竹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后,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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