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管理人行业自律。 内设机构改革与破产审判专业化的矛盾突出: 该案件在合并破产、混同债务处理、府院联动化解重整难题等方面具有典型性:(1)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合并破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资产的合并处置和相互债权债务的消灭,避免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债务清理的复杂程序;有利于资源整合,提升企业整体价值。本案定海法院在查明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后审慎裁定合并破产重整。(2)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情形较为多发。破产程序推进中,管理人掌握统一的尺度和债权审查标准,将有证据证明企业主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用于企业经营的债权认定为破产债权,避免同类债权不同认定之情形。(3)信息化手段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网络债权人会议是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质效的有益尝试,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表决权与监督权的同时,降低程序成本。(4)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重整程序进行全流程保障。重整程序仅是挽救企业的第一步,重整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往往还会面临困难。本案中,定海法院探索区级层面的横向府院联动及区、市、省三级的纵向府院联动,全流程保障企业重整后复产、复工。 【基本案情】 5 以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金盾系企业主要生产制造消防器材、天然气压缩无缝气瓶及高压管道等,是国内先进能源装备系统供应商,也是上虞地区优势产能企业。因前期盲目扩张,后期财务成本、设备折旧、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危机。2018年1月底,实际控制人坠楼身亡,企业危机爆发。2018年3月,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对金盾系八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上虞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4月起陆续裁定受理金盾系六公司重整。 滑动查看 破产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195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2000年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作为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温州海运公司在计划经济时期作出过重要贡献。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公司经营形势急转直下,股东通过借款等方式输入资金超12亿元,但未见好转,2015年亏损1.7亿元,账面亏损累计4.57亿元。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部署,结合市场情况,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到年底,温州全市法院立“执清”字号案件25件,审结11件,台州两级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17件,审结23件,积累了个人债务清理的初步经验。 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钓鱼实业)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老牌造纸企业。2016年,富阳区启动江南新城建设战略,钓鱼实业被列入拆迁范围。2018年1月31日,钓鱼实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为2.47亿余元。 (1)随着“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加强,“僵尸企业”重点处置的推进,破产审判专业组织、破产审判力量正急待配齐配强,但许多法院现在又面临着探索内设机构改革和大民事审判的形势,部分法院原本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被合并,破产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民营生产型企业,近五年来产品年销售收入均达亿元以上,有员工190人,但因自身经营不善以及对外担保等原因陷入困境。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丰公司资产总额1.05亿余元,负债总额1.7亿余元,此外还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盛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瑞安法院于同年6月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盛丰公司先行由瑞安市处置办牵头启动预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引调”案号立案,对预重整(和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政府主导预重整(和解)、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法院适当指导的方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草案。 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十大典型案例 三、当前破产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和困难 【基本案情】 【审理情况】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9年7月 从性质来看,破产审判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前述法律问题,一类是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总体来看,当前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更加突出。浙江虽已率先建立了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但有许多方面还待进一步优化。 【审理情况】 案例9: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No.8 经对八公司主营优势业务和非核心产能、核心资产和非核心资产的甄别后,确定对八公司中四家优势实体企业重整招募,对其余劣势产能和非核心资产快速出清。基于四家实体企业业务独立,资产体量大,根据企业重整需求及市场行情,确定对四家实体企业单体招募投资人的重整思路,于2019年5月成功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四家投资人。针对担保链问题,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和解程序创新结合,由担保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自筹资金参与重整,再与债权人债转股和解。2019年6月初,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共五个表决组全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6月底,上虞法院裁定批准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因金盾系六公司关联程度高,法院采竞争方式指定同一破产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为维持重整企业经营价值,确定“破产不停产”的重整思路,围绕资金、职工、供应商等重要生产要素逐一施策,快速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整个重整期间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金盾案共接受全国近580户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达84亿余元。2018年7月,金盾六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引入互联网,以信息化手段为债权人提供网络债权申报、直播参加债权人会议、在线表决等。2018年8月,法院再裁定两家金盾公司破产重整,并经法定听证后,裁定金盾系八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浙江每日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9年6月11日,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分配完毕,6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财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瑕疵的情况较多,资产顺利处置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沟通协调周期长。 (2)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工作。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案件的繁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需求日益突出。随着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推进,在“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工作格局下,如何有效发挥执行和破产程序的合力,利用已有的执行制度、执行队伍和执行措施助力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需要结合前期实践,进一步重点研究和推进。继续稳妥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探索,对前期温州、台州开展工作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基本案情】 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从横向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受益于破产审判专业化等工作的有力推进,温州地区受理案件占到全省总量的26%,审结案件占到29%,宁波、杭州、金华地区稳居其后。值得注意的是,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区域不平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受理案件量最多的有605件,最少的只有20件;审结案件量最多的有490件,最少的只有18件,这与地区经济特点、发展程度、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和推进等有一定关系。 (4)非经营性资产和共同共有资产处置难,如涉及到职工宿舍、归属约定不明的共建房产等,资产权属确定、分割难度大。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组织保障,根据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浙江高院在年初即统一谋划,部署破产法庭的申报工作,得到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2019年4月浙江高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设立破产法庭的申请。2019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2019年12月24日,省委编办批复同意。2019年12月28日,全国唯一一个地级市破产法庭温州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同年12月31日,杭州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
适应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形势,在原管理人名册基础上完成了省级破产管理人的扩编工作,省级管理人增加至64家,满足了全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2019年10月浙江高院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一是分级管理,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业绩等因素,将管理人分为省级和市级,分别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承办破产案件。二是分类指定,将破产案件按照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分为重大、普通和小额三类,重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和小额案件通过随机方式指定。三是调整竞争方式,对竞争环节前七优先顺位设定进行优化调整。四是增加预重整规定,预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启动,管理人由法院、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选任,并接受法院指导监督。五是强化流程监管、加强指导监督。浙江高院和各中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人指定,以及管理人履职指导监督等,浙江高院及各中基层法院破产业务庭负责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等。 【典型意义】 案件审理中,一是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采用空置房源单套变现方式,历时近8个月,全部空置房源及地下车位变现6.45亿。二是合理界定共益债务范围,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将拖欠的物业维修基金及保修金列入共益债务。同时,将空置房源拖欠的物业费用在资产变现价款中予以扣除。三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按比例受偿工程款优先债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人施工范围不同,特别是涉及公共配套建设的工程项目并未直接物化在单套商品房中,很难区分各自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切实维护施工主体及民工权益,管理人引导23户工程款优先权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按债权比例优先受偿。四是依法区分抵押优先权和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委托评估中将单套商品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值进行拆分。工程款优先债权仅在分割后的房屋、车位等工程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仅在房屋的变现价款满足工程款优先债权后的剩余部分及土地使用权变现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国有企业;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航运 滑动查看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通过拆迁与破产程序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府院在司法程序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典型案例。(1)有效降低拆迁及司法成本。政府部门负责拆迁政策解读、具体推进落实,法院负责在破产程序中清理企业债务、资产解封等工作。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推进拆迁工作可以减少拆迁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有效预防各类纠纷;另一方面,抵押财产快速释放,助推通过快速完成资产过户而实现进一步融资,促进拆迁工作良性循环。(2)破产程序效率显著提高。经前期“预清算”,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即已基本厘清债权结构、规模、资产情况等,核心资产在破产受理前因企业拆迁基本处置完毕,再加上拆迁资金的快速到位,自进入破产程序至各项表决方案通过仅用时43天。(3)债权人高效实现权利。“预清算”使得90%以上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审查、认可和分配的程序实现权利,相比诉讼程序效率大为提升,还有效预防、减少土地、税收、职工安置等“衍生纠纷”,实现诉源治理良好效果。 配套制度层面,破产审判的公共服务和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针对破产程序效率不足的突出问题,浙江高院加强简易审理的调研指导,在2013年《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基础上,去年底形成《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的征求意见稿,对案件适用范围,个人管理人,破产财产评估、审计的简化,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变价处置,等重点环节作了明确。尤其是强调对债权人同意依法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意思表示可视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作出明确,并对债权人说明会、将执行的简易优势对接破产程序等机制进行探索,以指导全省法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杭州、湖州、金华等地法院也针对破产案件简易审理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文件。 (3)政策落实不到位。前期已经出台的一些破产审判对接的政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各地在政策理解上还不统一。 (2)行业监管缺位,如房地产行业中的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章建筑、违规销售等情形,增加了资产处置的复杂性。 【管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