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0〉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合同约定须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 险费也同时退还。 12.5 联系方式变更 3.2 保险金申请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4艮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2.4 合同内容变更 全残保险金申 请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现金价值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⑴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 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 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 额。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合同构成 保险事故通知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 宽限期 5丨 保险费的支付 ⑶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X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13.5 有效身份证件 13.6 意外伤害 13.7 全残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6 诉讼时效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⑴您按本保险条款“7.1減保”约定的条件申请減保,将減少的有效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⑵您按本保险条款“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年金,本合同终止; 0〉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效力中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13. 释义 ------------------------------ 7.1 减保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 应減少。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在本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 是未发生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我们已按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 提前给付过保险金,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有效保险金额提前给付的 比例相应減少。 12.6 争议处理 2.5 责任免除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减保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率执行。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保险金给付 13.1 保单年度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 种。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