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8.1 转换年金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⑵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⑷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单红 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终了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欠款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给付: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12. 年龄错误 11.2 我们合同解除 保单贷款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效力恢复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转换年金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保险条款“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⑴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犹豫期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现金价值权益 13.2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导读: 金佑人生保险条款:金佑人生的保障主要分三项:身价(即身故全残)、42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同时保单还有贷款、减保、年金转换的功能。只有确诊在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才给付相应的保额。若确诊42种的一种或几种,则即赔付并且合同终止。若确诊10中轻症中的一种或几种,则给付保额的20%,最多不超过10万。轻症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保险责任 10.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13.3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夏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 年、15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保险费自动垫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交 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险费及利息,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 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 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減保、保险金或终了红利给 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⑴保险合同; ⑵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 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我们按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 合同同时终止的,除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或保险费。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指下列情形之一: ⑴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⑵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⑶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⑷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13.13 情形复杂 ⑵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投保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 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 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曱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減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減少,我们将退还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 应的现金价值,但減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減保比例:〔1-減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后,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身故保险金申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单红利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⑴保险合同;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⑴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減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⑵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⑴保险合同;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 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2 未还款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丄)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⑵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⑶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⑷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⑶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⑷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⑵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 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 同“,”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2)终了红利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 的,给付本合同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 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減保时,给付本合同減 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13.4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请 3.3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