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方案》第六(四)“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规定与《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规定表述不一致,建议予以考虑。 (4)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我局拟定了《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秘书长专题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请贵单位再次提出修改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于7月7日下午上班前回复我局。 关于《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说明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确定街道(镇)居民养老保险专管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4、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补贴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的补贴有6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基本原则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三、目标任务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4月―7月)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人员深入街镇居村讲解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利用集市、人流集中处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以提高城镇居民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思想认识和参保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使更多的适龄城镇居民踊跃参保。 (二)基金筹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以下简称《省方案》)的有关政策制定《市方案》。 省、市、区三级财政负担新农保政府补贴共需资金1422.5万元,其中:省283.3万元、市715万元、区424.2万元。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