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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

时间:2021-08-20 09:14来源:haiwon.com.cn 作者:精品传奇 点击: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我局拟定了

  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和提供城镇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U4U2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U6比例分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规章制度,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都熟悉掌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走样。

  (二)每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

  (6)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6U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选择更高档次标准缴费。

  1、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补贴60(2.5万人,每人每月130元)325万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为130万元,市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为130万元,区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为65万元。

  (五)加强督查,确保任务圆满完成―14―

  五、养老金待遇

  三、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

  理由:《省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不予以采纳。

  (三)建立个人帐户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2.关于《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说明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区域内户籍累计10年以上(含10年)。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海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2、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我市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理由:《省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不予以采纳。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为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九、措施与要求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区域内户籍累计10年以上(含10年)。

  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对16-59周岁的参保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补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U6的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分担的资金,参照《新农保方案》中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即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牵头负责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发改、财政、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区、街道(镇)要负责开展好辖区内的各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3、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10―次性退还其本人。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18―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第二阶段──参保缴费及发放基础养老金阶段(2011年8月―12月)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搞好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抓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及时发放基础养老金和征缴保费,使居民养老保险业―12―务工作有序规范、安全高效地运行,确保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任务圆满完成。

  二、起草过程

  1、《方案》第六点关于“主要政策规定”的内容,属于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16―且其中(二)3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四)、“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国家和省相关文件也没有规定,建议另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说明:对于《方案》中(二)3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是我们考虑到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有些特殊群体家庭经济比较宽裕,他们可以选择更高档次进行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且为了与新农保保持一致,做好今后工作的衔接,故参照《新农保方案》做了补充;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市作为海南省试点单位之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启动,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要6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政府补贴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附件:1.《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加强领导,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征缴,市级统筹管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城镇居民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综上合计,分别由省、市、区财政支付280万元、655万元、万390万元。

  3、截止2011年4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根据《省暂行办法》和《市方案》的有关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两项经费所需资金为1722.5万元,测算情况如下:

  1、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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